(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与江飞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江飞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1号原告:广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475号,组织机构代码73297300-0。法定代表人:徐小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坚兴,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系该司员工。被告:江飞城,住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飞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飞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飞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飞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银凤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古丽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秋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