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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蒲光琼申请执行苟栋良其他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光琼,苟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1-1号申请人蒲光琼。被申请人苟栋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苟栋良应付申请人蒲光琼借款30000元已履行6000元下余24000元,被执行人苟栋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苟栋良在平昌县机关事业保险局有退休养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苟栋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昌县支行上的退休养老金月收入中每月扣划800元至申请人蒲光琼银行帐户上,扣清24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