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执行字第8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和阙杵林、阙火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阙杵林,阙火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86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住所地上杭县北环路261号。组织机构代码:85798165-3。负责人杨华寿,行长。被执行人阙杵林,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阙火福,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系被告阙杵林之父。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和被执行人阙杵林、阙火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阙杵林、阙火福长期外出务工、查询银行无存款,查询房产、工商无登记信息。禁止被执行人阙杵林所有的闽FER7**汽车转让。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阙杵林、阙火福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86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阙杵林、阙火福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