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诸城市鲁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诸城市祥和木业有限公司、马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市鲁能电器有限公司,诸城市祥和木业有限公司,马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077-1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鲁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杨家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史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祥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贾悦西村。法定代表人马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建华。申请执行人诸城市鲁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祥和木业有限公司、马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849844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949844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执行员 马春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