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赵伟超申请宣告赵国庆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伟超,赵国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null(2015)龙民特字第14号签发人拟稿人审判长 意见庭 长 意见校对人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赵伟超,男,1985年9月23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赵国庆,男,1956年1月24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伟超申请宣告赵国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赵伟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邓长清以被申请人赵国庆死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伟超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杨兵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崔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