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商)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云燕装饰有限公司与肖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云燕装饰有限公司,肖敬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商)初字第3172号原告北京云燕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燕落寨村育才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56951452-4。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被告肖敬文,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云燕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云燕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云燕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云燕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六元,由原告北京云燕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