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3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523号原告梁×,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被告金×,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梁×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查金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