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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3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523号原告梁×,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被告金×,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梁×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查金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