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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玉萍诉王志贵健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萍,王志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27号原告王玉萍,女,汉族,1964年6月出生,不识字,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王志贵,男,汉族,1961年2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萍诉被告王志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萍以证据与原告伤情不符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玉萍负担。审判员  庞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