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本忠与肖西学、崔明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忠,肖西学,崔明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刘本忠,男,生于1979年4月20日,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文德炳,宣汉县土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西学,男,生于1949年7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崔明书,女,生于1970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刘本忠与被告肖西学、崔明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本忠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本忠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本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刘本忠负担。审判员 王远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平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