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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何流,何天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何天晓,何流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616号原告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杨柳街9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743-X。法定代表人伍文波,公司总经理。被告何天晓,男,194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何流,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何流,何天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何流,何天晓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