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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秦海中、张建国诉崔汶利、何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海中,张建国,崔汶利,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秦海中,男,1974年出生,住汶上县。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76年出生,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崔汶利,男,1982年出生,住汶上县。被执行人:何华,女,1982年出生,住汶上县。秦海中、张建国诉崔汶利、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民一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秦海中、张建国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秦海中、张建国诉被执行人崔汶利、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昌玺审判员  徐念华审判员  林宪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宣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