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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凤英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529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李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 建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江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