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世纪星学校与深圳市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世纪星学校,深圳市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42号原告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世纪星学校。法定代表人郭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亦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蓝明,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丽娴,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世纪星学校诉被告深圳市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世纪星学校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世纪星学校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世纪星学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858元,减半收取134929元,由原告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世纪星学校负担,原告多预缴的受理费13492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贺冬红审 判 员 雷英孝代理审判员 徐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珏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