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永伦诉平昌县人民政府、平昌县农业局、第三人平昌县云台镇五台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永常、孙开琼土地行政管理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伦,平昌县人民政府,平昌县农业局,平昌县云台镇五台村村委会,张永常,孙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5号原告张永伦,男。委托代理人沈智,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昌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余良,县长。委托代理人(全权)何文林,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昌县农业局。法定代表人唐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毅,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7日,平昌县农业局副局长。第三人平昌县云台镇五台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云平,主任。第三人张永常,男。第三人孙开琼,女。原告张永伦诉被告平昌县人民政府、平昌县农业局、第三人平昌县云台镇五台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永常、孙开琼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永伦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伦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伦承担。审 判 长 程丽娇人民陪审员 周洪娟人民陪审员 刘开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