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月娟与孙玉华、惠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娟,孙玉华,惠荣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65号原告:刘月娟,女,1960年1月27日生,汉族,个体。被告:孙玉华,女,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惠荣权,男,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娟与被告孙玉华、惠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月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月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由原告刘月娟承担。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徐 婷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