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商初字第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江苏德迩森液压有限公司与杭州鼎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德迩森液压有限公司,杭州鼎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商初字第0271号原告江苏德迩森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叶金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文武,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鼎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瓶窑凤都工业区鸟山头44号。法定代表人董岳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德迩森液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鼎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德迩森液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德迩森液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德迩森液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鼎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江苏德迩森液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俊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