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永军、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马永军,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742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苏晓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永军,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谯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马永军、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马永军、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永军、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9048.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3月31日地点:执行局办公室合议庭成员:马春芳、王利、颜景雷案件主审人:马春芳书记员:王海峰评议:欣鹤公司申请执行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谯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执行员王利意见:同意主办人的以上意见执行员颜景雷意见:同意主办人的以上意见合议庭意见:解除对被执行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桐乡支行12×××28账户的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