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二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耿昂与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蔡春雨、徐锦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昂,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春雨,徐锦鼎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149号原告:耿昂,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大唐家园小区4B。法定代表人:耿昂,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蔡春雨,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第三人:徐锦鼎,男,193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昂诉被告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蔡春雨、徐锦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耿昂提供确认的送达地,传唤耿昂无正当理拒不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耿昂负担。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