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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宜章县第二人民医院与陈万勇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章县第二人民医院,陈万勇,陈全明,张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宜章县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善忠,院长。被执行人陈万勇,男。被执行人陈全明,男。被执行人张凤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万勇、陈全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29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陈万勇、陈全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张凤清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万勇、陈全明、张凤清的银行存款74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魏益红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