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吴其根与无锡市驰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其根,无锡市驰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228号原告:吴其根,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驰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崇静,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其根诉被告无锡市驰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无锡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朝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人寿财保无锡市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吴其根的车辆损失及车载货物损失价值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并于2015年1月28日、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其根委托代理人陈迎春、被告人寿财保无锡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颜崇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锡市驰顺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保无锡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其根诉称:2014年10月31日0时10分左右,朱国龙驾驶苏BXXX**重型厢式货车,沿沪陕高速公路合宁段由南京往合肥方向行驶至542KM处,与前方吴其根驾驶的苏LXXX**重型厢式货车相撞后,两车一起撞到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造成苏BXXX**重型厢式货车上驾驶员朱国龙、乘客周富贵两人受伤,苏LXXX**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吴其根受伤,其中伤者朱国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苏BXXX**重型厢式货车载货物受损,苏LXXX**重型普通货车车载货物受损,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朱国龙负事故主要责任,吴其根负事故次要责任,周富贵无责任。本次事故中吴其根支付医药费720元,车辆损失45000元,货物损失86800元,为确定损失吴其根支付了评估费6800元,为减少损失支付了卸转货物费、施救费7900元,运费3000元。苏BXXX**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是无锡市驰顺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太平洋财保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寿财保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10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太平洋财保无锡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人寿财保无锡市中心支公司在三责险限额内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5970元,保险公司不赔部分由无锡市驰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赔偿清单:1、医药费720元,2、车辆损失45000元,3、货物损失86800元,4、评估费6800元,5、施救费6400元+1500元=7900元,6、运费3000元,被告应赔付:720元+2000元+(45000元+86800元+6800元+6400元+1500元+3000元-2000元)×70%=105970元。]人寿财保无锡市中心支公司辩称:1、我司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原告部分损失过高,车辆损失费用、货物损失费用是单方委托鉴定,并且鉴定标准过高,与事实不相符,评估费、运费、施救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3、原告其他合理损失在我司核实保单原件以及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予以赔付。4、事故车辆未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的损失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我司承担赔偿责任。无锡市驰顺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太平洋财保无锡分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0时10分左右,朱国龙驾驶苏BXXX**重型厢式货车,沿沪陕高速公路合宁段由南京往合肥方向行驶至542KM处,与前方吴其根驾驶的苏LXXX**重型厢式货车尾随相撞后,两车一起撞到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造成苏BXXX**重型厢式货车上驾驶员朱国龙、乘客周富贵两人受伤,苏LXXX**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吴其根受伤,其中伤者朱国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苏BXXX**重型厢式货车车载货物受损,苏LXXX**重型普通货车车载货物受损,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其根到全椒县人民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720元。起诉前,苏LXXX**重型厢式货车车辆损失及货物损失经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为:车辆损失45000元;货物损失86800元。吴其根支付了评估费6800元、支付施救费7900元、运费3000元。事故责任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朱国龙负事故主要责任,吴其根负事故次要责任,周富贵无责任。审理中,人寿财保无锡市中心支公司申请对苏LXXX**重型厢式货车车辆损失及车载货物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5年3月2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损失37085元;货物损失82633元。人寿财保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支付了评估费6000元。另查明,苏LXXX**重型厢式货车系吴其根所有。苏BXXX**重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系无锡市驰顺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太平洋财保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寿财保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10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0228-1号调解书确定:人寿财保无锡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吴其根车损、物损、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3802.60元;款项履行后,原告吴其根与人寿财保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无其他纠葛。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保险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估费发票、鉴定费发票、施救费发票、运费发票、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0228-1号调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因生命、健康及合法财产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全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朱国龙负事故主要责任、吴其根负事故次要责任、周富贵无责任,该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苏BXXX**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无锡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人寿财保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10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要求被告太平洋财保无锡分公司和人寿财保无锡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吴其根诉请的各项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原告吴其根与被告人寿财保无锡市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吴其根在交强险部分损失为:医疗费72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2720元,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无锡分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吴其根272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吴其根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朝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