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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432号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李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李飞明,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与被执行人李飞明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端工商经检处字(2014)第129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飞明逾期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飞明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2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俊捷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子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