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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95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建军,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祝全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