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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正元与宁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元,宁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刘正元,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洞口县人。被告宁光斌,男,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洞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元与被告宁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刘正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立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