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正元与宁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元,宁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刘正元,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洞口县人。被告宁光斌,男,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洞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元与被告宁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刘正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立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