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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在玉与余振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在玉,余振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760号原告黄在玉。被告余振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在玉诉被告余振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在玉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余振齐在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中心学校幼儿园应得的50000元工程款予以保全,并提供其所有的小轿车作为担保(牌照号鄂J8P9**)。本院认为,原告的申清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告余振齐在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中心学校幼儿园与案件标的相应的工程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辉审 判 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承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