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