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刘某,职��。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允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