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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书卉、第三人于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程书卉,于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姜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静,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王晶,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大港区,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程书卉,女,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陕西亨德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涛,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陕西亨德投资有限公司法务。第三人于浩,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于军,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于浩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书卉、第三人于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3元。审 判 长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人民陪审员  惠秋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