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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丁希多与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希多,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李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170-1号申请执行人丁希多,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戴云忠,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和平,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佳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