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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郜松正与郜东木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松正,郜东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070号原告郜松正,男,汉族,1958年8月8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郜东木,男,汉族,1956年11月30日出生,住登封市。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郜松正诉被告郜东木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郜松正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郜松正以土地承包证未办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松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松正承担。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世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