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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江强、唐晓容与游义福、游鹏、四川蜀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强,唐晓容,游义福,游鹏,四川蜀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385号原告江强,男,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原告唐晓容,女,1967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游义福,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游鹏,男,1991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四川蜀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126号2幢2单元501号。法定代表人游义福,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强、唐晓容与被告游义福、游鹏、四川蜀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江强、唐晓容送达案件受理书,通知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江强至今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思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珈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