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与任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任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257号。负责人:刘宪兆,该支行行长。被告:任建军,1974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诉被告任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任建军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诉被告任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张文全、审判员许程琼和人民陪审员何宏彬。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