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昕欣与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昕欣,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同洲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任和斌,王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071号申请人李昕欣,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23日,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祥街4号1幢4,组织机构代码:75006675-4。法定代表人:任和斌。被申请人重庆同洲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路501号佳居花园2幢2-3,组织机构代码:58685286-7。法定代表人:彭静(职务不详)。被申请人任和斌,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9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王伟,女,汉族,生于1969年2月18日,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李昕欣与被申请人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同洲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任和斌、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2015年4月7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标的:200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冉家坝片区59/60号块地(201D房地证2012字第007**号),中恒融再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冉家坝片区59/60号块地(201D房地证2012字第00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辜夕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