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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明钢与沈阳塑料产业协会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钢,沈阳塑料产业协会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2413号原告李明钢,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印文博,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塑料产业协会,住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马宏伟,系该协会会长。原告李明钢诉被告沈阳塑料产业协会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艳蕊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艳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