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明钢与沈阳塑料产业协会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钢,沈阳塑料产业协会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2413号原告李明钢,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印文博,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塑料产业协会,住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马宏伟,系该协会会长。原告李明钢诉被告沈阳塑料产业协会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艳蕊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艳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