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729号原告张×,女,1960年7月2日出生。被告王×,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