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邹军文与江西德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军文,江西德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初字第469号原告邹军文,男,汉族,住吉水县。被告江西德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吉水县城西工业区园区。法定代表人胡浩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德双,男,江西德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邹军文诉被告江西德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声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军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德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德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锻炼、生产过程中,需要氧气,而原告经营氧气、液化气等。被告与原告以前认识,被告要求原告提供氧气,双方就提供方式、价格等都作了约定,也提供了很多年,最初,被告会支付一些氧气款,可是后来,支付的时间越来越长,只是与原告对送来的氧气进行结算,就是不支付款项。于2013年10月26日出具一份43760元的欠条,于2014年4月6日出具一份52000元的欠条。现过去一年多的时间,被告还是分文未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57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所欠货款属实,但现在公司经营困难,拿不出现金,由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锻炼、生产过程中需要氢气,原告经营氧气、液化气等。被告要求原告提供氧气,双方就提供方式、价格等都作了约定。最初,被告会支付一些氧气款,可是后来,原告还是陆续提供氧气给被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时,总是找借口拒付,被告只是与原告对送来的氧气进行结算。被告于2013年10月26日出具一份43760元的欠条,于2014年4月6日出具一份52000元的欠条,共计95760元。至今尚欠货款95760元,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57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江西德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在原告邹军文处购买氧气,共欠货款95760元,并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归还货款。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判决如下:被告江西德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邹军文货款957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7元,由被告江西德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声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