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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1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汤某某、张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602-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汤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某某、张某某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某某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汤某某、张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罗波审 判 员  邓 平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