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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秦××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times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东方红林业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方红林检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了本案。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秋天,被告人秦××因为家庭困难,便产生了使用铁笼猎捕黑熊获取不当利益的想法。之后,秦××用钢筋和电焊机自制了两个铁笼,使用摩托车将铁笼运输到五林洞林场73林班和青山经营所22林班安置好,并将一些小鱼放置在笼中做诱饵。2014年5月,放置在五林洞林场81林班的铁笼诱捕到一头黑熊。当秦××发现时,黑熊身体已经腐烂,秦××将还没有腐烂的黑熊熊掌割下来,以熊掌做抵押,从李××处借款2万元人民币。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秦××主动到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鉴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黑熊头盖骨一个、熊掌四个、黑熊毛发一撮、尖刀一把、铁笼两个(拍照)、摩托车一辆(拍照);书证秦××户籍证明、秦××在李××处借款2万元的协议、森保大队关于秦××投案自首的纪实、森保大队关于某某甲、某某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案件来源的纪实、某某甲、某某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立案决定书;证人李××、李某某证言;被告人秦××的供述与辩解;东方红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鉴定意见;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规定,非法猎���、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黑熊一头,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检察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可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有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黑熊熊掌四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程志远代理审判员  刘少华人民陪审员  邵 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霍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