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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徐国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国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869号罪犯徐国强,广西梧州市人,原住梧州市。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6日作出(1997)梧市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梁伟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以(1997)桂刑核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6月5日交付执行。2001年3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7月、2010年9月、2012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减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徐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评为优秀学员,2013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9.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