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苏建阳与曾惠江、梁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阳,曾惠江,梁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701号原告苏建阳,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李爱国、梁晓芳,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惠江,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梁小兰,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建阳与被告曾惠江、梁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苏建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苏建阳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