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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米秀云诉朱怀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秀云,朱怀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米秀云,女,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邓阜蒙,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鹤,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怀玲,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宣礼街宣西小区。委托代理人周宝峰,黑龙江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米秀云因与被上诉人朱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成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米秀云的委托代理人邓阜蒙、李去鹤,被上诉人朱怀玲及其代理人周宝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米秀云在朱怀玲处购买塑料油桶300个,货款共计35400元。2014年4月8日,米秀云为朱怀玲出具欠条一份,上述货款35400元米秀云至今未给付朱怀玲。朱怀玲起诉,要求朱怀玲给付货款35400元。米秀云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审判决认为,米秀云欠朱怀玲货款35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朱怀玲诉请米秀云给付货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故判决:米秀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朱怀玲货款35400元。宣判后,米秀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准许对米秀云购买油桶的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2、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朱怀玲承担出卖有质量问题塑料油桶的赔偿责任,以抵销米秀云的部分或全部还款责任;3、因塑料油桶的质量问题,米秀云已对第三方进行了赔偿,改判朱怀玲赔偿该损失;4、改判朱怀玲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理由:米秀云与朱怀玲是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出卖方有法定的质量担保义务。米秀云出具欠条并不能免除朱怀玲的法定质量担保义务,应对塑料油桶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米秀云收到朱怀玲出卖的油桶后,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与米秀云再次发生买卖油桶关系的第三方损失,米秀云已经进行了赔偿。原审中,米秀云的法律文书是同事代收。米秀云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导致一审缺席开庭,请求二审法院对油桶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朱怀玲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审送达开庭传票程序合法,米秀云不能以其不懂法而逃避法律责任。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米秀云举示了如下证据:证据一、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向哈尔滨雅富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通知和海伦市荣泰水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哈尔滨雅富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使用从朱怀玲购买的油桶,由于油桶的质量有问题,造成助磨剂外漏,给上述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意在证明:朱怀玲出售给米秀云的油桶质量不合格。证据二、申请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内容为:2014年5月,油桶买回来后,往外卖装车时,发现有质量问题。坏桶现在米秀云工厂。用叉车前面的卡子插油桶时,有的油桶塑料沿掉了,有的盖子坏了,有的底掉,还有油桶接缝开了。油桶是装水泥厂使用的助磨剂。意在证明:朱怀玲出售给米秀云的油桶质量不合格。证据三、鉴定申请,对油桶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经庭审质证,朱怀玲以米秀云举示的证据超过举证期为由,不同意进行质证。米秀云称因未找到律师,故未在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本院确认:米秀云举示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无客观原因,且朱怀玲不同意质证,故不予采信。米秀云申请对朱怀玲出售的油桶进行鉴定,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故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米秀云与朱怀玲存在油桶买卖合同关系。米秀云向朱怀玲出具了欠据,足以证明米秀云欠朱怀玲35400元货款未给付。米秀云上诉主张朱怀玲出售的油桶存在质量问题。米秀云收到油桶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朱怀玲提出质量异议。朱怀玲起诉后,原审法院依法向米秀云送达诉讼材料。米秀云未进行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也未参加庭审。米秀云上诉后,仍未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及提出鉴定申请,且无客观理由。米秀云主张油桶质量存在问题没有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由上诉人米秀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家龙审 判 员  曲 伟代理审判员  唐新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