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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二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二初字第01010号原告郑某,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被告齐某某,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个体业者,住义县义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郑宪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