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二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二初字第01010号原告郑某,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被告齐某某,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个体业者,住义县义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郑宪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