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执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白杰诉新疆鑫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1330号申请执行人:白杰。被执行人:新疆鑫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杰被告新疆鑫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新疆鑫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新疆鑫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鑫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伊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  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阿依先姆古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