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刑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案号审判组织裁判结果决定过程裁判方式裁判文书页数印刷份数(份)决定印刷份数人签名①拟稿人②核稿人③签发人④校对人⑴⑵⑤印刷人⑥装订人⑦监印人备注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响刑二初字第0003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个体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响检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永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2月27日16时许,被害人陈某在响水县黄海路工商银行ATM机存款后,将银行卡遗留在ATM机内。被告人王某发现被害人陈某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能取钱,便分三次,每次取款人民币2500元,共计取走人民币7500元,并在回家的途中将受害人陈某的银行卡丢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归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7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发还物品清单、无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某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制作的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退回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庆云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