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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江林与叶美贵、郑海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江林,叶美贵,郑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王江林,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金星村角头南39号。被执行人:叶美贵。被执行人:郑海红。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叶美贵、郑海红应于2015年1月27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金礼正油价财政补贴款7029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75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80元、申请执行费9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甬海法台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叶美贵所有的“浙岭渔29832”船2013年度油价财政补贴款73000元或相同金额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甬海法台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叶美贵所有的“浙岭渔29832”船2013年度油价财政补贴款73000元或相同金额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茜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