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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邓谷与张晓杰、陈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谷,张晓杰,陈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747号原告邓谷,居民。被告张晓杰,成年,居民。被告陈燕,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谷与被告张晓杰、陈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  庆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