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镜泉、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袁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广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