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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镜泉、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袁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广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