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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乔振永诉被告乔万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振永,乔万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乔振永被告乔万庭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振永与被告乔万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振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池恒阳人民陪审员  方恒宝人民陪审员  王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