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3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乐清市百富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温乐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乐清市百富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温乐电子有限公司,姚碎桂,许永光,黄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68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负责人:章近雨。被执行人乐清市百富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锋,董事长。被执行人乐清市温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光,董事长。被执行人姚碎桂。被执行人许永光。被执行人黄晓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059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执行人乐清市百富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温乐电子有限公司、姚碎桂、许永光、黄晓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乐清市百富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温乐电子有限公司均已停业,原租赁的厂房已到期并入驻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出下落不明。另外被执行人在本市没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本院已通过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已录入失信名单。对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985156.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36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学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