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赖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战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