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伍某与吴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伍某。被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伍某依据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将临桂县世纪大道正达花园6栋2-1-4号房屋过户到伍某名下,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临执字第6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临桂县世纪大道正达花园6栋2-1-4号房屋【临桂房权证县城字第××号、临国用(2006)第776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到伍某名下,并向临桂县房地产管理所及临桂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到申请执行人伍某名下。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伍某申请的执行事项,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伍某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桂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彭苏平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云 更多数据: